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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认准许可证找工免上当 维权依据哪种法?

http://gd.sina.com.cn 2004年02月10日 10:35:35 南方网
    南方网讯  外来务工人员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职业介绍机构是否有职业介绍许可证;从事职业介绍人员是否持有资格证和上岗证。在应聘用人单位时,要了解应聘职位的条件、劳动报酬。

  如应聘成功,就要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来工:就业先要熟悉法

  省劳动服务中心负责人王观玉说,目前广东省政府对招工政策完全放开,对招工基本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不是招童工,招什么样的工人是企业自主权。

  节后企业需要用工,或部门要开招聘会,只要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就可以进行。企业招聘大专学业以上的员工,可以不向劳动部门申请。

  「劳动就业篇」

    一、招用与就业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须持有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函。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流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流动人员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为被录用的流动人员申领就业证。劳动承包的,由发包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申领就业证。流动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需缴纳的调配费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能为流动人员办理就业手续时,不再另行收费。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申领就业证所需材料之日起15日内,应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办理就业证。

  申领就业证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就业登记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特种作业的需持有有效的上岗证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生产、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四、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不得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抵押金(物)。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二)就业证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三)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对用人单位按照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情节严重的,对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保障篇」

  一、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

  工资支付的时间和要求:我国工资支付的法律规章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二、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2004年l月1日起开始施行。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深圳」立法趋完善权益有保障

  近年来,深圳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和劳动争议处理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到2002年止,《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居民就业促进条例》等10个特区法规,以及《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3个政府规章相继颁布实施,约占全市立法总数的十分之一,内容涉及劳动合同、工资保障、劳动安全保护、劳动就业等7个方面。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劳动法律体系,目前,深圳的劳动立法开始向工资支付、集体合同等难点领域推进。《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深圳市劳动力市场条例》等新法规正在紧张地制订中,以消除目前劳动立法的薄弱环节。同时,着手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整合为《深圳市劳动条例》,摒弃按劳动者的户籍分别立法的做法,以实现特区内外、不同身份的劳动者之间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平等。

  「信息岗哨」有“人才居住证”

  记者从深圳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获悉,目前,符合条件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的高级技工和聘用干部,已办理《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不用再办理劳务暂住证,这项政策已从去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今年深圳劳务暂住证的申办分为集体申办和个人申办。

  集体申办暂住证,由用人单位自行按脱机录入要求逐项录入暂住人员信息,打印出办证表格并拷盘,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务用工或聘用干部手续后,持《深圳市暂住人口登记表》、软盘到企业登记所在地派出所申办;在施工工地的从业人员,由所属企业办理完相关用工手续后到工地辖区派出所申办。

  零散劳务人员申办暂住证,由劳务人员个人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宝安、龙岗两区办理特区劳务暂住证人数仍控制在办理总量的20%以内。

  认准许可证找工免上当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分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两种。根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职业介绍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机构专营职业介绍业务。

  对已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要将职业介绍业务分离出来,成立专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此项服务,否则取消其职业介绍的资格。

  职业介绍许可证

    职业介绍许可证分为公益性职业介绍许可证和经营性职业介绍许可证两种。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将《许可证》正本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眼处。

  从业人员应持有两证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人员应持有两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员,必须参加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资格证》,持证上岗。《资格证》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实行年审制度。凡取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应由其从业的职业介绍机构持《资格证》到审批机关统一申办《上岗证》,佩证上岗。

  《广东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上岗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加套“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章。

  职责与收费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有:(一)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三)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四)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在提供以上职业介绍服务时不得收取服务费。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证明其身份和情况的合法证件和有关材料,不提交证件和有关材料的,职业介绍机构不能向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30日内,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根据2002年3月4日省物价局《关于统一职业介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从2002年3月15日起,我省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收费统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的收费标准是全省统一的最高标准。收费标准只能对委托一方收费,不得重复。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收费标准

备注

用人单位招聘、求职

者求职登记人10元含登记造册、电脑储

存和推荐等内容,服

务期一个月

招聘、求职信息查询

(1)单位查询

(2)个人查询月

小时

条500元

50元

2元单位查询可选择按月

或按小时计费,不足

一小时按小时计费

择业介绍成功服务

(1)高级、中级职称

或相当技术等级、学历

(2)初级职称或相当技

术等级、学历、普通工种人

人300—400元

100—200元对下岗职工凭下岗证

减半收费招聘、招考

(1)招聘洽谈

(2)联合招聘、招考

(3)委托职业介绍机

         构招聘、招考人

30元

50元

100元

指为用人单位专门组织供

需见面洽谈,用人单位付

费只向委托单位按录用、调

入人员收取劳务集市

(1)门票

(2)摊位人

个10元

200元对应届毕业生减半收费,对下

岗职工凭下岗证免收费职业介

绍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广州」非法职介节后抬头劳动部门严厉打击

  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几天来的摸底调查显示,广州各劳动力市场春节后求职者渐趋增多,非法职介活动有所抬头。近日,广州市劳监支队表示,将在近期内成立5个检查小组,会同公安、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及各区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执法大检查,清理整顿非法职介,重点清理整顿6种非法职业中介。

  第一种:职业中介机构未领取营业执照、劳动力中介服务许可证等,即从事职业介绍。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重点检查,坚决取缔未经许可成立的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并对其处以3万元-5万元的罚款,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劳务公司、家政服务公司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各种组织。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重点查处,情节严重的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种:利用出租屋,以“工厂”直招或介绍工作为名散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钱财,或与用人单位相互勾结进行欺诈活动的非法职介和非法用工企业。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从重处理并取缔。

  第四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不规范、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的。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种: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移送公安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六种:从业人员不佩戴资格证上岗的,利用复印件从事一证多点式的职业中介。

  劳动部门应对举措:每查出一人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一证多点的职业中介,每查出一个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深圳」劳动仲裁提速争议处理上路

  深圳劳动监察大队是全国第一个劳动监察机构,目前全市基本建立起市、区、镇三级劳动监察网络。从1989年到2001年,市劳动监察大队共监察用人单位134503家,责令违法违规单位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及补办用工手续131.8万人,为劳动者追回被拖欠的工资总额达80448.7万元。

  从2001年开始,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劳动仲裁机构改革,将原先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两块牌子合而为一,成立深圳劳动仲裁院。与此同时,劳动仲裁提速后,改变了多年来劳动仲裁程序繁琐、办案时间长的状况。

  改革后,深圳市劳动仲裁取得新进展。2002年,全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96宗,结案1943宗,结案率达93%,未结案的案件均在法定办理期限内,首次实现了劳动仲裁无积案的目标。

  「东莞」巡查力度加大黑中介无处躲

  2月2日以来,由东莞市劳动监察大队牵头,联同城区、东城区、南城区和万江区劳动监察人员,每天对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两次巡查、整治,并且分三个检查小组分赴东城区、南城区、城区及万江区巡查各区职业介绍机构和非法职业介绍机构。

  从春节前后群众投诉情况来看,目前东莞劳动力市场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提供的招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误导和欺骗求职者。二是收取费用后不开有效的发票或收据。三是部分家政服务部、信息部,以及无证照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较为严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东莞市劳动部门特别提醒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时,一定要看清楚该机构是否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交纳求职费用时要主动索取收费凭证;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时,要了解该单位是否证照齐全,应聘职位的条件、工作待遇等情况,如成功应聘,要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编辑: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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