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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偷一罚十 受罚顾客报警(图)
2003年04月04日 18:14:22 南方都市报

  超市偷一罚十 受罚顾客报警

  做保安的程先生因此被单位除名,律师认为超市涉嫌侵权

  本报讯 (记者陈实)上月28日,做保安的程先生偕女友走出长寿路诺玛特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住,称两人偷窃超市的物品。在被带到超市防损部办公室协商5个小时后,程先生交出了550元“罚款”后才离开超市。

  目前,因此事被单位除名的程先生已向派出所报警处理此事。有律师分析,如果事件属实,超市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

  确有50元商品没付款

  据了解,程先生的女友就在该超市做促销员,程先生原来是该超市所属大厦的保安员工。上月28日上午10时许,程先生陪同女友在诺玛特超市购物后走出超市大门时,一名自称是超市便衣的人将两人拦住声称他们偷了超市的东西。经过检查,程先生和女友发现,确实有50多元的生活用品没有付款。上午10点30分许,程先生被工作人员带到超市防损部办公室。

  程先生说,该超市的一个部门经理让程先生写了一份事情经过。据称,程先生写的是“本人购物时没有埋单走出商场”。随后超市工作人员表示,要罚款2000元。如果给钱还可以保住他的工作,否则就扭送公安机关。到时候工作没了,花2000元也不知道能不能出来,程先生的女友恐怕也会被炒掉还会被扣掉工资和押金。

  领导商定罚款550元?

  程先生说,无奈之下,他按照该超市一位张姓领班的说法,在写事情经过将自己的行为界定成“偷”,并按了手印。该超市的工作人员随即给程先生工作单位的领导打了电话,双方协商后,程先生被告之按照偷一罚十的规矩,要罚款550元。下午3时许,程先生的朋友凑了550元送到超市,程先生离开超市时得知自己已被单位除名。程先生觉得自己被欺骗了,在咨询了有关法律后他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

  消委会:超市无权处罚

  昨日下午,记者和程先生赶到诺玛特超市。一名自称能代表超市的经理称,他们觉得这是一件“非同一般”的事情。但现在案件已经由当地公安机关受理,他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刘涛律师称,如果事件属实,超市的这种行为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权。消费者是否偷窃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判定,超市怀疑消费者偷窃应该先向公安机关报警。

  省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偷一罚十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没有任何权力处罚消费者。他建议程先生通过法律途径或者向消委会投诉来处理此事。

  一名自称能代表超市的经理(右一)对记者说,他们觉得这是一件“非同一般”的事情。

  本报记者 景小华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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