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霍先生因在商场购买的彩电出现问题无法维修,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可是由于购货期间他享受了商家的赠券优惠,商家要求从退货款中扣除赠券费用。经广州市消委会调解,该商场已经将霍先生购买彩电的所有款额退还。 消费者:购物享优惠退货扣50元
家住东山区的霍先生2月份在一家大型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29寸彩电,但电视买回来后,第二天就出现了故障,总是不能接通电源,一打开就是黑屏。霍先生把电视拿到了商场要求换台新的。商场负责人经过检查,发现电视机确实存在故障,表示愿意给霍先生换台新的。可是查过库存之后,该负责人告诉霍先生这款电视机已经没有了,如果霍先生愿意的话,可以退货。但因霍先生在购买该电视机期间,享受了该商场的优惠——一张50元的赠券,所以只能少给霍先生50元。
对此霍先生不能理解,自己当时是被动享受赠券的,现在电视机是因为本身的故障坏的,为什么自己要把这50元退还,于是求助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消委会:经营者应退还全部款额
广州市消委会有关专家认为,消费者是商家进行促销活动的被动接受者,在不可预知自己可能遇到退货的情况下,将赠券消费情有可原。消委会在调查中还发现,该超市在进行这一促销活动时,所提要求中有“50元赠券必须在当日进行消费”的条款,因此消委会认为霍先生的消费属于被动消费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消委会认定,经营者应当将霍先生购买彩电的所有款额返还给霍先生。经调解该商场已经将电视机全款退回。(编辑:冯怡驹)